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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金属条码是干嘛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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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金属条码是干嘛用的?

作者:佛山金润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0 08:47:48

佛山条码软件是一款专业的标签设计软件,在制作标签的过程中,有关标签字体大小的调整也是非常重要的。条码软件也提供了非常人性化的字体大小设置工具,有关操作可以参考:条码软件中关于字体的设置问题。在原有的基础上,条码软件又新增了一个功能-多行填充,可通过手动拉伸文本框来调整文字的大小及换行。多行填充文字效果,主要应用于可变长度的门牌地址排版打印。

具体操作可以参考:1.打开条码软件,点击软件左侧的实心A按钮,在画布上绘制一个普通文本,双击普通文本,在图形属性-文字-排版中选择多行填充。在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手动输入,在下面的状态框中删除默认的数据,手动输入要编辑的数据,点击编辑-确定。设置多行填充之后,我们手动拉伸文本框,软件会自动计算出最优的文字宽度和高度来改变文字大小或者是换行显示。以上就是在条码软件中自动调整字体大小的操作步骤,软件支持多种排版方式:如单行、多行、弧形、多行填充、原生等,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定义进行设置,这里就不在详细描述了,有需求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软件进行试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信息化大潮的汹涌澎湃,人们对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佛山条码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下面为读者更深一步的阐述如何选购条码设备。什么是条码?条码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组成的信息。条码系统是由条码符号设计、制作及扫描阅读组成的自动识别系统。

应用条码的好处:

1.可靠准确;2.数据输入速度快;3.经济便宜;4.灵活、实用;5.自由度大;6.设备简单;7.易于制作。条码技术应用在不同的场合,应选择不同的条码阅读器开发条码仓储管理系统,往往需要在仓库内经常清点货品,相应要求条码阅读器能方便携带,并能把清点的信息暂存下来,而不局限在计算机前使用,选用便携式条码阅读器较为合适。在生产线上使用条码采集器时,一般需要在生产线的某些固定位置安装条码阅读器,而且生产的零部件使用条码阅读器比较合适,如激光枪式、CCD扫描器等。在会议管理系统和企业考勤系统中,可选用卡式或槽式条码阅读器,需要签到登记的人员将印有条码的证件插入阅读器槽内,阅读器便自动扫描并给出阅读成功信号,从而实现实时自动签到。

当然,对于一些专用场合,还可以开发专用条码阅读器装置以满足需要。条码打印机可以选用一般打印机或专用打印机专用打印机有多种,例如斑马Z4000打印机,其最大打印宽度104mm,长度990mm,采用ZPII编程语言(通用于所有Zebra打印机),适用于各种标签打印,可识别一维条码(11码,39码,93码,C128码,ISBT128,UPC-A,IJPC-E,EAN-8,EAN-13,Postnet,含2位或5位附加码EAN和UPC,标准25码,工业25码,LOGMARS,MSI,Piessey)、二维条码(CODABLOCK,pdf-417,Code49,MaxiCode,Datamatrix,Uitra-code)。译码范围是选择条码阅读器的又一个重要指标目前,各家生产的条码阅读器其译码范围有很大差别,有些阅读器可识别几种码制,有些阅读器可识别十几种码制。开发某一条码应用系统选择对应的码制,同时,在为该系统配置条码阅读器时,要求阅读器具有正确的译此码制符号的功能。

在物流中,往往采用UPC/EAN码,因此,开发商场管理系统时,选择阅读器时,应能阅读UPC/EAN码。在邮电系统内,中国目前使用的是矩阵25码,选择阅读器时,就保证阅读器该码制的符号。

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条形码、二维码、一维码都成了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物。最近,新物种无人便利店的出现,把物品智能识别和RFID技术推到风口浪尖。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应用推广部主任孔洪亮表示,目前佛山条码占绝对优势,智能识别和RFID技术,短时间内无法撼动条码的地位。

RFID和智能识别的“弱点”

RFID技术目前应用越来越广泛,在一些零售场景,如迪卡侬、茵曼等服装店应用广泛。供应链端,RFID也能解决高效透明的问题,RFID增速十分明显。但是,RFID芯片也有弱点,第一,成本相对高,每个0.3-0.4元,不利于大面积推广。第二、技术上液体、金属对RFID有干扰,去除干扰的芯片价格更昂贵。

AI视觉识别技术,在无人便利店场景中被提及很多,如谷歌、简24、和深兰科技都应用视觉识别技术,帮助客户购买和结算。但是孔洪亮指出,它目前只是满足了“酷炫”的需要,使用成本更加高,而且在物流和生产场景视觉识别技术还没有太多应用。另外,无人便利店占到整体商业的比例非常低,是比较小众场景。

“RFID和AI视觉识别技术,目前处于初级阶段,作为编码的智能化切入点还为时尚早。”孔洪亮说。

条码暂时无法撼动

“现在条码在整个产业链中,占比超过了90%。”孔洪亮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是成本优势。我们在大多数商品中都能看到条码,因为条码是批量印刷的,几乎零成本。

RFID和智能识别给人们带来了一种危机感,大家感觉新技术马上迭代,淘汰旧的技术。孔洪亮认为,短期内不现实。

不同消费群体,有不同的服务场景。例如,新媒体的出现并迅猛发展,但是报纸等传统媒体依然存在。条码价格优势还很明显。至少三五年内,我们还看不到其他技术迅速崛起,并取代条码。

经过拼命的扩张后,电商企业逐渐认识到条码管理的重要性,数据的标准化都离不开这个统一的编码。”孔洪亮说。据了解,阿里、京东、eBay、百度、360等都和编码中心合作,共同推进电商产品的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佛山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取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前提下,才有将其转让的可能,非系统成员不具备从事本违法行为的资格。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系统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允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基础设计和编制商品条码;二是直接转让自己的相应商品条码,也就是允许其他主体直接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条码。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这种责任在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充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处理;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须依法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不得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更不得在商品包装上再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3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者应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经销者或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同时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行为;另外,经销者还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所处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释义】

1.本条是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销售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商品条码的名义这一前提条件。如果销售者并未以这一名义为借口,则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供货商依法要求退还。这种责任首先不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部门的直接干预,供货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销售者提出退还要求;其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实际上是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供货商自由选择权,供货商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其他考虑不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此时进店费等费用的支付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其三,供货商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还不正当费用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对销售者提出过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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