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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物流条形码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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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物流条形码如何申请?

作者:佛山金润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8 08:48:42

大多数产品的销售都离不开佛山条码标签,条码标签作为一种标识,相当于产品的唯一身份证,取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条码技术在现在的企业经营活动中已经被广泛使用。生产线数据采集、企业生产进度的管理、以及管理和生产过程中的分析,都离不开条码技术的运用。条码标签系统可以实现产品的全程跟踪管理功能,因此,它是企业实施全员,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工具。特别是家电产品的冲货问题,也可以轻松解决。

目前,国内大型家电企业的产品销售大都采用'批发'和零售相结合的方式,家电销售的销售组织结构通常是:公司总部成立总的销售公司,每个省或者地区成立办事处或者分公司,办事处或分公司负责处理本地的销售业务,销售公司的总部负责发货,总体的协调与控制等。

所谓冲货就是经销商(或者其他中间商)将某企业委托给他们的仅允许在本地区销售的产品转发到其他地区销售。

显然,冲货产生的动因主要有三个基本方面,(1)冲货者(经销商,代理商或者销售分公司,通常主要是经销商)通过自己货源的价格优势,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2)冲货者赚取运输费用的差异。(3)赚取维修费用。

利用条码标签系统工具通过不同的产品实施不一样的方案,轻松解决冲货问题,方便家电市场的稳定繁荣,节约时间,提供效率。

由于不同地区的顾客收入水平,消费水平不同,企业为了满足个性化市场的需要通常要制定不同的价格和促俏服务策略,从实际上形成了各地区销售分部和代理商的价格,利润差异。同时,由于销售分公司与总部距离的不尽相同,不同的销售分公司得到的运输费用也不相同。

图像经过预处理后得到二值化图像,马上进行的工作就是佛山条码识读。条码识读常用以下几种方法:

1.宽度测量法

在图像方式的译码过程中,宽度的测量不再采用传统的脉冲测量法,而是通过记录每个条或空的宽度中所含像素的个数来确定实际的条/空宽度,从而确定整个条码符号所代表的信息。

2.平均值法

对条码符号图像中从起始符到终止符整个宽度进行测量,然后除以95(标准宽度),求出单位模块所包含的像素列宽,再分别测量各个条/空实际宽度(此宽度以单位宽度为单位计算)。

3.相似边距离的测量方法

设计思想是通过对符号中相邻元素的相似边之间的距离的测量来判别字符的逻辑值,而不是由各元素宽度的实际测量值来判别。

前两种方法对条码图像的要求非常高,因为它们都是测量各元素符号的实际宽度,然后根据查表法得到所代表的码值。如果实际测量值与标准值存在一点偏差,就不能实现正确译码,而第三种方法解决了这一问题。

假冒伪劣产品使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都蒙受了严重的损失。打假是保护国家、企业与消费者利益,是正当、有序竞争的必然要求。一个名牌的产品如果不采用有效的防伪手段,可能会受到大量伪造产品的冲击,大大破坏产品的形象。

随着企业经营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在分销渠道管理方面,囿于技术和手段的限制,大多数企业沿用的仍是经营初期传统的模式和管理方式,这些方式在效率、成本以及可控性等方面的劣势日益突出。因此,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的渠道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产品佛山条码防伪管理可帮助企业对关键商品在分销网络中的有序流动实现严格的监督和控制,提高企业的渠道管理水平,降低和规避渠道风险。系统通过应用加密型二维条码技术,对关键商品进行精确和保密的标识。通过外地分支机构的商品核查职能,可有效杜绝产品跨区销售和窜货,防范假冒伪劣的冲击。

1、创建唯一标识码

企业在每个产品上面贴上一个唯一标志的条码,该条码可以是加密一维码或者加密二维码等形式,含有产品的品种信息,生产信息、序列号,销售信息等,特别是,二维条码可以记录更详细的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负责人、关键配件序列号等数据和信息,从而为商品添加了一个唯一、完整、保密的身份和属性标识符。

一维码记录信息容量为20位左右,二维码记录信息容量为几百位。

2、出入库管理

有了条形码标签后,企业便可对商品的出库、入库、物流等环节通过快速阅读条码实现严格监控,并使分销网络中的各个业务网点具备了强大的商品核查功能,业务网点可根据需要对商品销售区域、产品属性等进行核查和匹配,核查功能具体将通过便携式条码扫描终端,或通过笔记本电脑加条码扫描器来实现。

3、销售管理

分销企业通过将二维条码技术与进销存软件、企业广域网络的结合,便可对商品分销的全流程实现全面、有效、安全的管理和监控。并进一步得到宝贵的商品仓储、物流、回款等,为企业总部的经营决策提供宝贵的统计信息、数据和报表。具体的功能将包括分销区域管理(地区管理、负责人管理)、区域业绩管理、个人业绩管理、报表管理等。

4、商品防伪

系统首先通过一维、二维条码实现防伪功能。经过企业加密后的一维、二维条码,在无法得到密钥的情况下,其它人员是无法获取二维条码中的数据和信息。此外,由于每件商品的二维条码各不相同,且与部件及序列号等唯一特定信息相关,其它人员难以伪造,也无法采用光学方法来复制。并且在数据库中记录了每一条条码的物流情况,伪造的条码没有数据库记录,很容易被系统检查处理,自动报警。

系统也支持电码防伪,企业在打印标签时同时生成一个串号,并粘贴在商品上,最终用户可以通过拨打服务热线查核该串号的合法性。此外,企业还可建立防伪查询网站,供客户登录查询商品串号。

5、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部门通过扫描加密型二维条码,获得条码中所保存的商品来源和属性等信息,从而对待维修商品进行全面、严格的身份识别和确认,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并有效提高客户服务质量。

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最终用户反馈意见时,系统可提供语音电话、电子邮件、WEB等信息反馈渠道,售后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记录并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将采用计算机电话集成技术CTI、客户关系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等技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佛山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二)日用化学品;(三)药品、医疗器械;(四)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五)玩具;(六)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七)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八)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规定并公布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社会公众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及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领《系统成员证书》。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管理手册。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证书》的印刷企业可以优先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外)销售产品的,可以使用委托方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第二十五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判别商品条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应当以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经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检验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卷烟、日用化学品、药品、医疗器械、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玩具、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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