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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超市条码去哪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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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超市条码去哪里申请?

作者:佛山金润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2 08:40:11

“在中国,不出三年时间,手机条码识读将成为和手机上网、短信、摄影等功能一样寻常和普及的功能。”条码行业的权威专家大胆预言。

比特网(ChinaByte)4月16日消息,在欧美各大城市的旅游手册、地图、告示牌、广告牌和店内展示架上,二维条形码几乎无所不在。在日本,身穿印有条形码的Q-shirt的年轻人站在街边的招贴海报或是平面广告旁边,掏出手机拍下上面的二维条码,再通过手机中内置的解码软件,解析出条码所包含的各项信息,已经成为一种时尚的全新生活方式。

“在中国,不出三年时间,手机条码识读将成为和手机上网、短信、摄影等功能一样寻常和普及的功能。”条码行业的权威专家大胆预言中国的未来将是“一个手机与条码识读实现完美结合的时代”。

事实表明,专家的预计正在一步步变成现实。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截止到2008年底,中国的移动电话用户已经超过6.4亿,互联网用户也在逼近3亿大关,具备GPRS和WAP上网功能的手机超过2亿部,已经使用过手机WAP上网的用户超过1亿人。一连串的数字都在表明,随着3G时代的到来,手机作为个人移动终端最终将成为新型的媒体而得到传媒市场的重视,由此可见通过移动终端上网的市场潜力巨大,因此,手机及其相关产业势必将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

有关专家表示,尽管目前国内手机条码识别领域尚处于起步阶段,但3G时代的到来必将促进手机消费观念的全面更新,运营商、技术提供商和终端厂商各方面的合作联动,也将大大降低高端增值服务应用的门槛。手机作为增值业务的载体,应用性价比将不断攀升。不久的将来,电子票务、移动付款、媒体延伸等都可以利用手机和条码的结合来实现,人们的生活将彻底被这个不起眼的小条码所改变。

国内已经有运营商开始尝试着在手机条码识读领域迈出第一步。去年中国移动开始在湖南长沙、上海试点手机二维码业务。长沙主要是与麦当劳合作进行手机二维码折扣券的试点工作(接入行业应用),上海则是与影城合作开始试点手机二维码电子影票。随着试点工作的结束,中国移动正准备扩大试点范围到9省,力争使得二维码成为中国移动通信行业的一个新的重要技术载体。中国电信也不落后,正在大力开发手机条码的各种应用。尽管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由于核心技术不被国内企业掌握,加上终端设备方面的限制,中国推广手机条码识读一直缺乏一个合适的切入点。

公司自主研发的“中国条码”,刚刚正式被AIMglobal(全球自动识别和移动技术协会)授予二维条码国际标准的身份。随后矽感也宣布,将进军国内手机条码应用市场。这也给了国内运营商企业一个明显的利好信号。“有了自主知识产权的条码核心技术,就不在担心国外的专利风险,终于可以放心的去做市场了!”通信行业的有关人士感慨道。

“条码活了,机会来了!”有关专家认为,距离手机条码识读成为一个和手机短信、上网等功能平起平坐的时代已经不再遥远,“中国条码”的横空出世,将打破国外技术标准对于这一领域的垄断,同时消除了隐藏在背后的国内专利风险,这一切都将扫除中国发展手机条码识读的最后障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者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陶瓷制品;(四)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五)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六)电线电缆、光缆、汽车零部件;(七)家具、装饰材料。前款规定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依法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检验能力。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者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三)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以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不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三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被委托方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二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信息系统,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注销和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不依法履行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监督检查职责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先了解一下:商品条码具有三个特性:唯一性、稳定性、无含义性。具体可以去google一下。其中的无含义性指的是:商品条码就是一串数字编码,里面并不包含任何商品信息。那么问题来了,我们扫描出来的商品信息是从哪里来的?

商品条码号段从690开头的一直到699开头的号段,是国际物品编码组织分配给中国大陆使用的号段,目前(2016年)已启用到697。由于商品条码的三个属性的要求,再加上号段容量有限,只能用无含义的数字对商品进行编码。

商品条码和商品一一对应的事实,理论上让我们能够通过商品条码查询到它对应的商品是什么。这就需要一个大的数据库来储存这些数据了。目前建立的比较好的数据库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

它的工作方式是:使用商品条码的厂商按照规定需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注册,由中心分配给企业厂商识别代码(一般是商品条码的左边7位-9位数)和登录账号,以便上平台去录入商品信息。平台的信息对第三方数据平台(我查查、微信、淘宝、百度等)是开放的。由于这些数据是厂家自己录入的,所以真实度比较高。

第三方平台工作方式可能是:定期地从”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上获取数据,这些数据这里称为数据G,同时从市场上搜集商品条码和所对应的商品信息,这里称为数据S。数据S的收集方式可以是:1、直接找到各地的超市,向他们索取或购买数据;2、通过APP让使用者帮助收集数据;数据G和数据S合并起来一起用。如果通过他们的软件扫码,出来的数据就是G+S中的数据。其中,数据S的来源比较杂,容易出现驴唇不对马嘴的情况。

条形码,又称条码(BARCODE),是日常生产生活当中商品上普遍印有的标识之一,条形码是一组黑白相间的有规则排列的平行条纹,下附有数字,它包括多种有关商品的信息,可用专门仪器识读,并可与POS、计算机配伍实现商品的自动销售。

条形码技术简介

条形码是一种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识读并实现数据输入计算机的图形符号,条形码技术是伴随计算机的应用实践中产生发展起来的一项自动识别技术,它是研究如何用条码标识信息,并将条码所标识的信息转换为计算机能识别的语言,从而实现数据的自动识别、自动统计、自动输入的一门高新技术。

一般来说,佛山条形码技术包括符号技术、识别技术和应用系统设计等。符号的技术即各类条码的编码原理和条码符号的设计制作,识别技术即条码符号的扫描和译码。一个条码系统由条码标识、识读设备、计算机及通讯接口等组成。条码应用系统设计指系统各部分的配置,如确定条码所标识的信息、选择码制及设计标识的形式、尺寸、颜色、选择识读设备等等,条码系统往往充当计算机的应用系统中的"数据源",设计条码系统时还应考虑整个应用系统的运作。

条形码的标识的设计

条形码是利用其符号的光学被阅读识别的,所以条码标识的设计和制作必须保证其成品标签有足够的光学对比度和条码尺寸精度,条码标识并不限于黑白二色,可自由选择彩色搭配,其生成制作方法除了印刷,还可用机械方法加工形成凹凸表面。

条形码标识的设计包括标识形式设计、符号尺寸设计、条码颜色设计等。

商品条形码标识有三种形式:直接印刷在商品的条码标签纸或包装容器上;制成标签粘贴或悬挂在商品上;直接印刷或喷刷在商品的外包装、运输箱上,条码标识在商品上的印刷位置可参考专门标准而定,一般选择在主显示面的左下侧,或背面、侧面的相应位置,对商品的外包装箱上的条码,首选位置在正面右下角,且条码标签必须有一个以上。

条形码符号尺寸设计就是确定其放大倍数M。通用商品条码EAN标准版的标定尺寸为37.29X26.26mm,缩短版为26.73X21.64mm,具体运用时M可在0.9-1.2之间,M越大,其允许的印刷误差越大,印刷难度小,占用的印刷面积越大,故条码标识尺寸设计要兼顾商品的装潢设计、印刷面积和印刷条件三方面。对包装很小的商品,可申请使用缩短版EAN-8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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